劉慧卿要重讀邏輯

今天到底發生什麽事,爲何政界出現一連串非常愚蠢的行爲與言論,不能讓我停下來休息一下(我今天參加了一個三小時的講座,本來想在晚上寫人文主義協會的章程)。

劉慧卿說:『全世界只有兩個地方有「公民提名」,「其他民主國家的選舉方法,是否就代表不普及平等?合不合邏輯呢?」』

看到此兩句説話我當然是目定口呆了,因爲就算這説話「技術上」正確,嘗試如此堵住批評者的嘴,是一件非常愚蠢的事。

說她「技術上」正確,是因爲世上大多民主國家都採用議會制:加拿大、英國、澳洲、德國、意大利,或半議會制:法國。像美國般純正的總統制國家其實是少數。議會制國家以議會大多數黨的黨魁為總理或首相(有君王的地方叫首相),當然就沒有提名最高行政長官的過程了,因爲它們就根本沒有行政長官選舉。但是,這並不代表公民提名不存在,因爲議會的議員必須經過這個過程才能獲得候選資格,而絕大部分的總理或首相本身都會是議會的議員(理論上,總理或首相可以沒有議會席位,但這會使他/她不能出席議會答辯,如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提出重選,重選再不勝出就可能要由另一人接任),所以「公民提名」,正確來説是選區選民提名,還是存在的。

美國的總統選舉採用一套非常複雜的程序,我也不表示我完全明白它的内裏構成(也無需要,因爲我不是美國人),大概要作爲一個總統候選人,他/她需要通過黨的提名,藉此將自己的名字登上州的選票中。這是一個相當過時的選舉方法,是根據它在歷史中的摸索而得來的。香港今天有這麽多選擇,爲什麽要選個這麽笨、無必要地複雜的方法?

法國的總統提名權則交由民選公職人員負責,主要是市長作出提名。法國當中有45,543個民選公職人員,其中33,872個是市長。假如我們接納民主黨所說的「公民間接提名」,而這個提名權只由泛民議員組成(我們先不問他們爲何可以排除其他黨派),也就是說這個候選人是27位泛民議員中推舉出來的其中一個。各位選民覺得這樣的候選人有認受性嗎?如果香港也有33,872民選市長,我或許會考慮一下民主黨的提議。

最重要的是,香港人看到小圈子提名的問題,所以才要廢除這個制度。如果不廢除,那就只是將提名委員會擴大、更換幾個成員,是換湯不換葯的方法。再者,你「爭取」的所謂民主制度並不能根除公衆所深痛惡絕的制度性問題,但求某些人(主要是民主黨自己)能「入閘」而放棄原則,你憑什麽說「民主」?我們爲何要支持你?這個才是我們批評你的「邏輯」;我們從沒說過因爲其他國家是怎樣,所以我們又該怎樣。因爲很少人在做什麽,所以我們不應做什麽,這是一個訴諸公衆謬論。

劉慧卿想轉移我們的視線,不直接回應公衆對他們的批評,這叫做紅鯡魚謬論。自己沒有邏輯卻去指責他人不合邏輯,請先到大學讀一下批判式思考基本課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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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esponses to 劉慧卿要重讀邏輯

  1. ANT 說道:

    如果容許所有民選區議員和立法會議員提名,那符不符合民主原則?

    • 山中 說道:

      主要的問題是他們都有黨派之分,只會提名自己的黨員,小黨可能(只是一個可能)能得到廣大選民,但不能得到提名。在外國提名門檻其實很低。在一個較大型的城市選市長可能只需兩到三百人提名。再説,選舉根本沒必要弄得這麽複雜。

  2. WK Leung 說道:

    誰能救我?
    香港法治已死-我的經歷
    重點
    1. 廉政公署調查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及關淑馨後雖然沒有採取進一步之行動,但她們包庇犯事者(罪犯及涉事之警員)之事實是無從否認的。
    2. 本人曾向梁振英特首及全部立法會議員求助但他們如果不是沒有回應便是敷了事。
    3. 得到警員及法官們的包庇,不明身份之犯事者明目張膽地不斷入侵我家破壞我的物件及千方百計向我下毒。

    事件撮要
    1. 2009年3月我的住宅單位當我不在時不斷遭不明人士入侵,信箱遭到破壞,銀行寄給我的信用咭收不到。我向天水圍警署報案(案件編號09018049)但該警署主管韋垣武警司不肯調查。
    2. 我向投訴警察科投訴後(CAPO NT RN09001123)韋警司指派馮群明督察調查此事。我家每座大厦皆有閉路電視錄影監察。馮督察在此事中包庇犯事者。他說已看過有關錄影帶但並無發現可疑人士。
    3. 警察投訴科對我的投訴全不理會所以我取消我的投訴。
    4. 事情並沒有完結。犯事者繼續入侵我家破壞我的物品。大厦地下管理員又常將大門打開令非住客也可自由出入。我向管理處投訴但不受理。
    2010年5月16日大約下午7:30 我出門時發覺大門被打開,保安員蒙强坐在椅上而頭則俯伏在保安枱上。我多次要求他將門關上但不獲理會
    5. 我向管理處投訴。管理處經理陳志輝先生回信說經過調查後發覺保安員盡忠職守並說出事件的另一板本。我要求陳經理安排我觀看CCTV錄影帶但被拒絕。我向警務署牌照科投訴要求他們對有關保安員採取記律行動。牌照科將調查此事交回天水圍警署。該警署又再指派馮群明督察負責此事。幾經交涉下我終於在2010年6月26日在天水圍警署內觀看該錄影帶,影帶內容和我描述的一模一樣。
    6. 馮督察對此事願跟進。我向韋警司及警察投訴科及監警會投訴並無結果。我向行政長官曾蔭權投訴,曾長官敷衍了事。
    7. 2011年7月18日我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HCA153/2011) 要求高院頒令警務處長,監警會及行政長官正確地處理我的投訴。高等法院法官鍾安德看過文件後拒絕我的申請。
    8. 2011年7月27日我向上訴庭上訴(CACV138/2011)。在我交入法庭的論辯大綱中我從頒發司法覆核命令的條件開始,引用了5條法例及12宗案例說明我此件案件是一件適宜頒發司法覆核的案件。
    9. 此案在2011年10月20日開庭,由袁家寧及關淑馨兩位法官主理。關法官在庭上欺壓我及引導我在庭上說她想我說的話。我向總法官張舉能投訴。張法官將我的投訴信交回2名被投訴的法官處理。
    10. 收到投訴信後關法官仍不避嫌堅持寫判決書而該判決書將事實嚴重扭曲及全無引用我交入法庭的資料。袁法官同意判決書內容及關法官的做法。明顯地她們是有預謀去否決我的申請。
    11. 2011年11月1日我以書面連同有關文件向亷政公署投訴她們(IF/2011/4963)。2012年1月18廉署周先生來電告訴我調查已完畢但他們找不到貪汚的證據。
    12. 2012年8月14日我寫信給現任特首梁振英先生要求他嚴肅處理此事。梁特首回信對我的要求敷衍了事。
    13. 2013年5月6曰我寫信告知梁特首犯事者向我下毒。特首回信建議我報警。
    14. 犯事者不斷千方百計向我下毒,雖然我不相信警方會嚴肅處理,在2013年8月28日我打999電話向警察報案(TSW RN 13027609) 。
    15. 此事我曾向全體立法會議員求助。他們如不是不理會就是敷衍了事。最令我失望的是一向標榜正義敢言維護法治的民主黨及公民黨議員對此事噤若寒蟬。
    16. 中國領導人時常強調香港要依法施政,特首梁振英常說民生無小事。此事關乎我的性命,請特首梁振英高抬貴手,嚴肅處理此事。
    2013年10月14日
    梁偉權
    此事件之文件可在下列連結觀看(需用openoffice軟件)
    https://app.sugarsync.com/iris/wf/D2723445_86586427_93528

  3. 引用通告: 「國際標準」陷阱 - drop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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