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問題是憲政與法治

這幾天關於香港電視的報導與評論大多偏離問題核心。我不厭其煩再説一遍:問題不是電視製作水平、言論自由、王維基是個多好的老闆、香港電視員工的生計、「公義」(我不明白王維基與其他人口中的「公義」是什麽意思),而是香港政府的決定與憲政和法治是否有衝突(憲政和法治是公義的準則之一)。

這幾天這麽多文章就以人權監察這篇最接近問題核心。在西方國家,人權問題基本等於憲政問題,但香港的人權制度並沒有西方的嚴格,再加上香港不屬於與歐洲人權法體系,所以這樣的案例只能援引,不能用它來直接挑戰香港政府的決定。另一個問題是,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有作出「重要決策」的權利,而人權法中有公衆秩序條款,容許政府「權衡」人權與公衆利益,行政會議可以提出就這點提出抗辯(法庭採不採納言論自由為申訴理據又是另一個問題)。

因此,要在法庭上挑戰政府的決定,香港電視必須問以下的問題: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的權力和他們行使權力的程序是否正當?法律是否容許越過他們既有程序作出決定?如是,是什麽法律?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的裁量權有多大,受什麽限制?行會的保密原則是否適用於發牌一類的行政決定?這些問題要釐清的其實是行政會議在政府中扮演的是什麽角色,有什麽權利和接受怎樣的制度性監督。

如果法院認爲,在香港的憲政制度中,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有權對他們認爲是重大決策的事件作出他們認為適當的決定而不需向任何人解釋,那香港的法治就會蕩然無存,因爲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有不受限制的權力同時,他們將會淩駕整個行政與法律制度。如果法院認爲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沒有這樣的權力,行政會議只是個顧問機構,那他們這次的決定明顯越權並且無效,與行政會議有關的法例需要重寫(等於《廣播條例》相關部分違憲,或需要做出司法解釋讓它合憲,而政府需要跟隨司法解釋辦事),這就會讓政府内部發生憲政危機。

如果法院作出前一個判決,這將會引起更大的反彈,因爲這種法律是明顯的違反法治。如果是作出後一個決定,爲了維持行政會議的合法性,人大就有可能出來釋法,又會引來更大的反彈。也就是說,如果香港電視與其他政治人物有膽出來指責政府違憲,並在法庭上用憲政問題挑戰它,政府就會被將死。不危害政府執政的解決方法只有幾個:1)王維基不申請司法覆核,或者是不質疑政府是否違憲;2)政府接受違憲裁決,發出牌照並放棄行政會議的權力;3)公衆始終不明白憲政和法治的問題,事件逐漸淡化。

依目前的狀況來看,事態會往什麽方向走實在是難以估計。輿論大多忽視憲政問題,政府又不可能改變決定對香港電視發牌(現在發牌也改變不了什麽),香港法院跟西方法院在處理憲政問題的態度上大不一樣,我估計這一場應該又是消耗戰,雙方耗盡自己的力氣也佔不到任何優勢。

再補充一點:重點始終是制度,我們也要考慮第四個申請者會不會獲得電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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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esponses to 各位,問題是憲政與法治

  1. Eddie 說道:

    如果思歪是上海市市長, 他的活動空間受制於中共憲政, 我了解.
    但作為香港特首, 你除了中共憲政之外, 還有港英餘孽的一國兩制果另一制.
    何況, 作為一個領袖, it’s not about resource, it’s about resourcefulness.
    唔 duck? 唔 duck? 點樣將隻雞變做鴨, 係基本既獅子山下精神.
    叫條咁既灰豆去代表香港, 你叫班賓佬洗俾面你? 你話D施奶唔上街示威? 你係大陸佬, 你係習近平, 你洗忍飽佢? 你係佢個女, 你係佢個女人, 你仲洗出來行?
    攝高枕頭諗諗佢…

  2. KaHing 說道:

    這文章可引領主流看另一觀點,轉載到我那邊?

  3. WK Leung 說道:

    誰能救我?
    香港法治已死-我的經歷
    重點
    1. 廉政公署調查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及關淑馨後雖然沒有採取進一步之行動,但她們包庇犯事者(罪犯及涉事之警員)之事實是無從否認的。
    2. 本人曾向梁振英特首及全部立法會議員求助但他們如果不是沒有回應便是敷了事。
    3. 得到警員及法官們的包庇,不明身份之犯事者明目張膽地不斷入侵我家破壞我的物件及千方百計向我下毒。

    事件撮要
    1. 2009年3月我的住宅單位當我不在時不斷遭不明人士入侵,信箱遭到破壞,銀行寄給我的信用咭收不到。我向天水圍警署報案(案件編號09018049)但該警署主管韋垣武警司不肯調查。
    2. 我向投訴警察科投訴後(CAPO NT RN09001123)韋警司指派馮群明督察調查此事。我家每座大厦皆有閉路電視錄影監察。馮督察在此事中包庇犯事者。他說已看過有關錄影帶但並無發現可疑人士。
    3. 警察投訴科對我的投訴全不理會所以我取消我的投訴。
    4. 事情並沒有完結。犯事者繼續入侵我家破壞我的物品。大厦地下管理員又常將大門打開令非住客也可自由出入。我向管理處投訴但不受理。
    2010年5月16日大約下午7:30 我出門時發覺大門被打開,保安員蒙强坐在椅上而頭則俯伏在保安枱上。我多次要求他將門關上但不獲理會
    5. 我向管理處投訴。管理處經理陳志輝先生回信說經過調查後發覺保安員盡忠職守並說出事件的另一板本。我要求陳經理安排我觀看CCTV錄影帶但被拒絕。我向警務署牌照科投訴要求他們對有關保安員採取記律行動。牌照科將調查此事交回天水圍警署。該警署又再指派馮群明督察負責此事。幾經交涉下我終於在2010年6月26日在天水圍警署內觀看該錄影帶,影帶內容和我描述的一模一樣。
    6. 馮督察對此事願跟進。我向韋警司及警察投訴科及監警會投訴並無結果。我向行政長官曾蔭權投訴,曾長官敷衍了事。
    7. 2011年7月18日我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HCA153/2011) 要求高院頒令警務處長,監警會及行政長官正確地處理我的投訴。高等法院法官鍾安德看過文件後拒絕我的申請。
    8. 2011年7月27日我向上訴庭上訴(CACV138/2011)。在我交入法庭的論辯大綱中我從頒發司法覆核命令的條件開始,引用了5條法例及12宗案例說明我此件案件是一件適宜頒發司法覆核的案件。
    9. 此案在2011年10月20日開庭,由袁家寧及關淑馨兩位法官主理。關法官在庭上欺壓我及引導我在庭上說她想我說的話。我向總法官張舉能投訴。張法官將我的投訴信交回2名被投訴的法官處理。
    10. 收到投訴信後關法官仍不避嫌堅持寫判決書而該判決書將事實嚴重扭曲及全無引用我交入法庭的資料。袁法官同意判決書內容及關法官的做法。明顯地她們是有預謀去否決我的申請。
    11. 2011年11月1日我以書面連同有關文件向亷政公署投訴她們(IF/2011/4963)。2012年1月18廉署周先生來電告訴我調查已完畢但他們找不到貪汚的證據。
    12. 2012年8月14日我寫信給現任特首梁振英先生要求他嚴肅處理此事。梁特首回信對我的要求敷衍了事。
    13. 2013年5月6曰我寫信告知梁特首犯事者向我下毒。特首回信建議我報警。
    14. 犯事者不斷千方百計向我下毒,雖然我不相信警方會嚴肅處理,在2013年8月28日我打999電話向警察報案(TSW RN 13027609) 。
    15. 此事我曾向全體立法會議員求助。他們如不是不理會就是敷衍了事。最令我失望的是一向標榜正義敢言維護法治的民主黨及公民黨議員對此事噤若寒蟬。
    16. 中國領導人時常強調香港要依法施政,特首梁振英常說民生無小事。此事關乎我的性命,請特首梁振英高抬貴手,嚴肅處理此事。
    2013年10月14日
    梁偉權
    此事件之文件可在下列連結觀看(需用openoffice軟件)
    https://app.sugarsync.com/iris/wf/D2723445_86586427_93528

  4. Bill Siu 說道:

    After reading Mr Leung’s appeal case, I would suggest monwithin removed the above comment from your blog. Mr Leung appears to me to have certain legal background but his paranoia has a striking resemblance with the anonymous fellow who persistently asked us to apologise to Wong Yuk Man. The above comment is not only irrelevant, it is also trivial because he is trying to seek refuge from you posing as a law and order issue after failing to persuade two reputable Court of Appeal ju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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