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公司面紗

關於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Terminals Ltd.)試圖以註冊分公司的方式避開它對它的雇員應有的責任,而這些分公司的董事全都由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的管理層所擔任,在法律上這就足以構成「刺破公司面紗」的條件。

這概念是說,如果一人或一家公司想以有限公司的規定而避開他/它必須有的責任,法律可視這公司為一個騙局,並以拆破這個騙局,除去公司的有限責任的方法,容許因他/它的行爲所影響的人(債權人、受害者、雇員)向其股東或管理人直接進行刑事或民事追訴。

假如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認爲自己並非法律上的雇主而不願意接受政府所委派的調停人進行斡旋,法院或仲裁人就可以使用這個概念視碼頭公司為真正的雇主並要求它與工會進行談判(概念大概是這樣,細節我就外判給清楚勞資法律的人)。如果它的分公司對雇員負有任何債務或做出了侵害員工利益之事,雇員也可以將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列爲被告訴上法庭。

當然,就算在英美地方要使用這一招也甚爲困難。印度因爲Bhopal事件而受害的民衆就曾嘗試用這概念在美國法院提出追訴Union Carbide的股東與其管理層的要求,但他們的申訴並不獲美國聯邦法院接納。受害人也就一直得不到他們要求的賠償與正義(誰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香港的法院比美國的要保守得多,因此要香港法官採納「刺破公司面紗」的機會是微乎其微。就算是一審採納,到上訴,尤其是終審階段被駁回的機會甚大。但這並不妨礙工會向公衆提出這樣的概念,工會要做的事是要讓公衆明白他們的處境,提出這樣的法理概念就可以説明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的外判其實是一個騙局。這樣做他們將更容易獲得公衆的支持的同時更有可能推動相關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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