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在這篇留言:『山中似乎再度言中,週日學聯要行「只有金鐘示威者」可參加的投票。其中議題有「具有憲制效力,可改變人大決議的民情報告」,我始終弄不清是什麼』。
我是不是言中不重要,讀者也可自行看我過去一年多的文章印證一下,重要的是「只有金鐘示威者」參加的公投和「具有憲制效力,可改變人大決議的民情報告」兩個主意已經是跡近瘋狂,我真的不知道他們的腦袋到底是在想什麽。
我知道他們又提「公投」這回事,但沒有留意具體的内容,衹是在facebook上説笑指他們是患了「公投强迫症」,想不到他們荒唐到要搞「只有金鐘示威者」的公投。這就可笑,開口閉口說民主,說全民運動,原來全民民主就在金鐘!這樣的「公投」何來代表性,也沒有實質意義,如果說是不能指揮其他地區的示威者,那到底投來作甚?公投就是好玩是嗎?
至於「具有憲制效力,可改變人大決議的民情報告」,這就是語無倫次。先不説「憲制」和「憲政」這個問題:前者是憲法條文,後者是憲法條文在現實中的展示方式,說「憲制」就是在說憲法文件,與問題無關。問題是,「民情報告」怎麽可能「具有憲制效力」?「民情報告」什麽時候突然成了憲法?然後更可笑,香港政府提的「民情報告」可以自動「具有憲制效力」?看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比全國人大—理論上中國目前地位最崇高的政治機關—還要更高級。説話的人到底笑死人賠不賠命?
又看到「港府須確保向中央提交的民情報告,能影響人大決定」。唉,我真不知道香港政府原來有這般能耐,不如順便叫它敕令人大平反六四,宣佈中國人人有民主自由正義真理好了。香港政府能影響人大決定,梁振英的權力原來比習近平還要大。
我再說第一千次,民主是很重要也應該竭盡所能去爭,但爭也要有方法,也要考慮現實,要根據現實制定適當的計劃。衹是不停的「道德民主自由正義真理理想人生意義犧牲(下刪九百萬字)」,除了費盡九牛二虎之力也達不到目標外,衹會讓人覺得你神經錯亂,不笑你已經很難了,有頭腦的人見你這樣根本不會支持了。我們可以想象「組織者」(組織者打引號是因爲他們根本沒有組織)身邊都是什麽人,出的是什麽餿主意。
對於「佔中」、「佔什麽」,我以前就説過很多次,如果有適當的計劃我可以支持和實際參與,但如果行爲或言論愚蠢,那就恕不奉陪了。如果不是見到這麽可笑的言論,我連寫也懶得寫,所以對讀者的留言和其他地方所看到的我全數沒有驗證,如有錯誤我也毫不關心。我寫的文章以政治和經濟爲主,連我都覺得煩厭不想再談「佔鬼佔馬」,坊間卻有無數人樂此不疲。情況就像股市過熱,識者正在悄悄退市,另一邊廂師奶大嬸卻大舉加入,製造大量噪音一樣,最後獲益的必然是外圍的大炒家。炒股大不了傾家蕩產,政治卻能斷送整個社會的前途,很多人依然不明白這道理,堅持「師奶論政」,亂出主意,實不可不謂不危矣!
後記:用師奶作比喻其實是侮辱了師奶。
我發覺現在他們不是爭取民主, 他們只是爭啖"氣". 他們覺得坐咗條街咁耐, 冇咩實質野爭取到, 好難落台. 所以求其搞D公投出來, 投完之後叫做有個結果咁囉, 等大家可以快D返屋企, 唔駛比呀媽鬧.
民情報告有憲制效力,只有一種方法,就是修改《基本法》,加入民情報告這一項,類似……人大解釋《基本法》時,要參考民情報告,在解釋特首選舉時,參考民情報告。一籮疑問出現了,民情種類繁多,怎様去計算某種民情所佔的比率,每一個市民都開個電子民情戶口,網上投票?若然真的做得到,人大決策過程中怎樣反映民情呢?民情和國策和共產黨利益有衝突時又怎様採納?不採納的話在憲法上怎樣制衡?空談口號有屁用!
反而我覺得現在香港是球迷式論政, 把政治談判弄得像球賽直播,大電視前的觀眾也表現得像個球迷, 學生說話時歡呼, 官員說話就柴台, 跟手高叫球證(主持人)執法不公吹黑哨, 心裏只想己隊打敗對手, 但點解要踢呢場波就從不思考, 這種熱情燒了一個月, 還要燒幾耐天曉得, 世界盃踢一個月,佔中也快一個月, 最後所有賽事完結不得不回家時 , 才會若有所失, 思考這一個月全副身家賭愛隊勝, 埋單原來输到破產
我反而擔心後佔中時代。以後的示威甚麼辦。示威人士佔中後會否開始用氣搶升級。他們分唔清公民抗名與革命的分別。戴生用的是theory of justice john rawls的理論,如果根據該原則,他們是應該自首的,這是公民抗命的一部分,而不是他們額外做的事。而且,他們應該主動賠償商店的損失。
後佔中時代是如何,如香港傳媒報道的真實性己不斷減低,建制派會否立法起不反對通知書後的時間後三小時,警方可在無警告下立即清場。這件事後,令好多不熱衷政治的中年或老年人士,都會投票,選舉形勢如何
如果中央下令,令香港經濟倒退,失業率升高。佔中的後遺症開始出現,這樣做,會令傳統泛民票減少,但激進民主派的票反而大增,年輕人多支持進步民主派或激進民主派,這反而不利香港政治經濟等發展
雖然講呢啲仲係言之尚早
我始終不明白爲什麽要自首。美國非洲裔人公民抗命是對抗惡法,既然是惡法,它就不應有實際的法律效力,所以他們沒有自首。甘地“公民抗命”是搞革命,印度獨立後他可沒有道倫敦自首。
要自首,就代表認同了法律的效力,既然認同了效力,那還抗什麽命?
自首的目的可能以為可以拖垮警方及律政司,增加他們的工作量。
即是要同警方律政司玩野?
不知道他們所謂的自首的認為自己犯了甚麼法?阻街/遊盪/阻差辦公之類? 這些都應該不是惡法,所以會有法律效力的…
問題就是他們沒搞清楚自己要“抗”的到底是什麽。爲什麽要無緣無故妨礙他人的自由。這就是單純的違法,而不是公民抗命。
不是第一次了,陳玉峰被捕之後也有自首潮,當然那是小規模,佔中人多,真的要自首,場面偉大。我在blog裏建議3大警署設自首專櫃來處理,以免影響正常警務。
建議自首要派籌,三大警署各只開一個窗口,好似以前輪街症,先排隊拿籌再排隊登記,登記之後發一個登記號碼,隔天回來排隊落口供,過左籌要從頭排過。排到渠地癱瘓爲止。
當然,除了john rawls外,仲有好多civil disobedience 的理論
但我想講是好多佔領人士會以為他們的罪只是非法佔領,但有好多的罪其實他們犯了那未必知
,如洗黑錢等。如理大學生會捐十萬給與佔中事件。
好多參與佔中的人都未詳細考慮過有刑事紀錄的影響
好簡單,至今為止,香港為國際城市,好多事情要同國際睇齊,有刑事紀錄有好大影響
有啲人話,犯的 public order offence,小事。要知道沒有國際標準界定邊一種的刑事罪行,而且非常難界定,因為罪行種類的重覆性。
所以只會有或沒刑事紀錄而言,沒有何種的刑事紀錄給與老闆
雖然歐盟人權開始發展right to be forgotten 同right to respect private and family life,但要發展都要等10-20年,香港要睇國際發展才改法例,我想要20年才發展到某種刑事紀錄不需給與某種人或僱主知道。由於法庭已出了禁制令,佔中自首者好難absolute discharge 或 簽保守行為。我估法庭罰款了事。如自首少過1000人,市民會話你反口,多於1000人,對未來下一代傷害深
“要自首,就代表認同了法律的效力,既然認同了效力,那還抗什麽命?"
2014.10.25
「佔領中環」發起人 戴耀延出席一個電台表示,投票議題字眼的,是經過商討後決定,他們必需重申不同團體包括學聯和佔領人士的立場。他希望通過投票,讓市民有直接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他又表示佔領行動是要爭取公民基本權利和公平的選舉制度,即使清場也解決不到政改問題。至於法庭在金鐘和旺角佔領區頒布臨時禁制令,佔領者如果不遵從,只是民事上損害他人法律權益,不至於違法。
怎樣理解戴耀延 : “至於法庭在金鐘和旺角佔領區頒布臨時禁制令,佔領者如果不遵從,只是民事上損害他人法律權益,不至於違法。"
語言偽術? 路障多日損害他人保障人身安危權益–救護車入內要多化時間.
佔領行為,撇開刑事罪行不講,確是民事影響他人,但法庭頒發禁制令後,違反構成普通法的藐視罪,一般會判監。
戴耀廷的 “不至於違法" 是因為法庭仍在處理延長禁制令, 暫不至於違法的意思?